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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失达100余万元!谁之过?上游混凝土搅拌站违法排污致8万斤鲈鱼先后死亡法院最后判了
来源:五星体育节目直播目表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1-23 18:20:27

  原标题:损失达100余万元!谁之过?上游混凝土搅拌站违法排污致8万斤鲈鱼先后死亡,法院最后判了

  被告违法排放污水导致原告养殖的鲈鱼大量死亡,产生损失逾百万元。11月25日,仁怀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4万余元。

  遵义市桐梓县一养殖场,所养的鱼在去年 5 月、10 月先后两次出现大量死亡,累计 8 万多斤。养殖场老板认为,因上游的一个搅拌站违法排污给自己造成损失,于是提出共计 190 余万元赔偿。11 月 25 日,仁怀市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。

  该案的原告方贵州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水产公司),于 2019 年初在桐梓县新站镇修建水产养殖设施,发展鲈鱼养殖,共投入资金 1000 余万元。

  2019 年 5 月,该项目建成并投产正常经营,从新站小水河中取水养殖鲈鱼。然而,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工程公司)承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过程中,却在养殖场上游 1 公里左右的地方自建了一个混凝土搅拌站。

  水产公司认为,被告方自建的混凝土搅拌因违法排污,造成河水污染,并引发河中鱼类大量死亡,自己的养殖场,也不幸中招。公司曾向环保部门举报,环保部门也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,但被告方并未整改。

  2020 年 5 月,因搅拌站排污量持续增加造成下游的鱼池用水被污染,大鱼、鱼苗死亡近 2 千斤,价值 50 余万元。

  水产公司称,他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,要求责令被告停止污染并赔偿相应的损失,一直未得到解决。2020 年 10 月,搅拌站排污量又持续增加,河水 PH 值再次持续严重超标,造成 76000 余斤鱼死亡,损失价值 137 万余元。除此以外还有处理死鱼支出的人工工资、运输等费用 7000 元。

  水产公司认为,正是由于搅拌站违法排放废水导致小水河环境污染,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。经当地调解未果后,水产公司向法院提起 190 余万元的赔偿请求。

  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,被告方工程公司辩称,他们的搅拌站系正常建设施工,没有排放废水,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。水产公司鱼群死亡与工程公司没有因果关系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。

  工程公司称,水产公司养殖的鲈鱼,来自四川、广东、广西等地,长途运输受伤,使用药物清池,药性未过,水体富营养化、养殖密度大、缺氧等,是养殖鲈鱼生病、死亡的原因,与自己的施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。

  工程公司表示,水产公司觉得自身偷排废水、排污量持续增加,均是虚假的、主观想象的,没有一点事实和法律依据。同时,水产公司未对死亡鱼苗的数量及种类或价值做证据保全,其诉请的损失 190 余万元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
  焦点一:被告方是否排放了污染物?根据原告提交的环保部门笔录、环保部门给被告方下达的《环境隐患整改通知书》、被告方向桐梓县环保部门提交的整改反馈报告,可以证明被告排放了污染物;

  焦点二:被告排放的污染与损害之间有多大关联性?依据相关淡水养鱼水体 PH 值标准,以及水泥主要成分、水泥水化后产生大量的氢氧化钙、原告取水台账 PH 值超标数据、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可以导致 PH 值增大的其他因素,可以认定被告排放的污染物与鱼死之间具有关联性;

  焦点三:原告的损害如何认定?鉴于鱼群已不具备鉴定条件,依据相关进货合同、村委会情况说明、损失统计表、现场照片等,法院参照原告提供的证据,认定其受损的总金额为 128 万余元;

  焦点四:责任如何承担?法院认为,两次鱼群大量死亡相隔 5 个多月,原告应当在初期即采取保护措施、改从上游取水避免此后鱼继续死亡,而不应放任损害结果的扩大。故原告对其鱼群大量死亡的损害后果,存在过失。法院认定原告应自行承担 50% 的责任,由被告承担 50% 的责任。

  11 月 25 日,经审理,法院判决由工程公司赔偿水产公司损失 64 万余元。

 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,对环境造成污染者必须要为污染行为“买单”。希望广大生产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,要尽最大可能维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精细平衡,像对待生命一样对生态环境保持敬畏、爱护之心,努力让天更蓝、水更清、山更绿的美丽中国从愿景照进现实。